关于征集《集美区企业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集《集美区企业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鼓励和促进辖区企业转变发展方式,以高端引领技能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形成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的实施办法》(厦委办〔2005〕22号)等文件精神,我区于2012年12月出台了《集美区企业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实施办法》(集委办[2012]128号)(以下简称《办法》),在集美辖区企业就业的高技能人才可以享受区政府津贴。标准:技师每月300元、高级技师每月600元。 由于《办法》期限为五年,至2017年底到期。为了继续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我局在原政策的基础上草拟了《集美区企业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网上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请于12月2日前将意见反馈到区人社局。 联系人:张育科 电话:6213812 邮 箱:zyk@jimei.gov.cn
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27日 集美区企业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辖区企业转变发展方式,以高端引领技能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形成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的实施办法》(厦委办〔2005〕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集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急需紧缺技术工种且工种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68号)范围内的技师、高级技师。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享受集美区企业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 (一)取得厦门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全国、全省统考核发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在工商注册和税收缴纳在本区的企业生产一线、对口专业技能岗位(工种)连续工作满2年(依据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且继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且在该企业技术革新和企业发展中发挥重要骨干作用的。 第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企业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津贴资格审核和津贴发放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符合申请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条件的,由其本人或所在企业代理于每季度首月(即1、4、7、10月份)的16日至该月月底向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指导中心申报,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填报《集美区企业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仅供 核对)及复印件各1份; (三)企业出具的申请人在该企业一线对口专业技能岗位(工种)工作且发挥骨干作用的书面证明; (四)申请人与该企业续签3年的劳动合同的原件(仅供核对)及复印件1份; (五)申请人在该企业工作年限证明(以地税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为准); (六)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第六条 申报和审批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对象的过程应坚持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在本单位公开场合将申请人的姓名、年龄、职业资格、本单位工作年限、主要事迹和申请理由公示7天,接受全体职工监督。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受个人或企业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津贴对象的审核。拟批准享受津贴的人员名单,须在集美区人事劳动保障信息网上公示7天;经公示后无异议者,方可享受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 第七条 高技能人才自通过审批次月起,按技师每月300元、高级技师每月600元的标准发放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预算。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即每年1月、4月、7月、10月份)审核拨付上季度(按缴交保险的实际月数)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享受政府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管理档案,进行动态管理。 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资格通过审核后除非变动工作单位,享受期限为3年。变动工作单位的,须重新申报。 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津贴期间,取得更高一级职业技能资格的,可按第五条规定程序再行申报,经批准后按高一级技能人才政府津贴标准执行,享受期限为3年。 已申领政府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继续在我区企业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并做出新的贡献的,3年期满后可再行申报。 原已享受集美区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详见集委办[2012]128号文件),可继续享受津贴直至3年期满,期满或合同到期后须按此文件重新申报。 第九条 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津贴资格并追回已发津贴;数额较大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高技能人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享受政府津贴。 第十条 鼓励企业将劳动技能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效益分配,逐步增加技能人才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集美区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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