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201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
近日,市政府下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1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厦府〔2017〕217号),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201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 本次定期待遇水平的提高是根据我市2016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5768元)的增长所进行的适时调整。我市自2005年开始一直对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适时调整,已连续调整了12年。市人社局将抓紧落实该惠民政策,确保尽快全面完成调整待遇工作。 本轮调整对象是2017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且于2018年以前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包括在2017年1月1日以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伤残津贴方面,一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的伤残津贴分别为:一级368元、二级347元、三级327元、四级306元、五级286元、六级245元。调整后一级至六级伤残津贴保底金额分别为3115元、2942元、2769元、2596元、2423元、2077元。经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其定期待遇调整由用人单位负责落实。 生活护理费方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20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16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123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每月增加额按供养对象进行提高:属配偶的,每人每月增加164元;属其他亲属的,每人每月增加123元。供养对象同时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在其增加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计发。 |